活动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报告会、 论坛和讲座等阵地管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必须坚持立德树人神圣职责、践行“四个服务”办学根本,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 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使报告会、论坛和讲座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坚决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信息或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筹管理。具体管理方式以科学技术研究院制定的工作细则为准。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审核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核备案表》),确保“一会一报”。

(一)邀请校外人士来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审核备案表》,经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举行。

(二)校级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士来校,组织开展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审核备案表》,经校团委书记审批,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方可举行,年底报党委宣传部统一备案。

(三)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仅面向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师生举办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审核备案表》,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举行,年底报党委宣传部统一备案。

(四)邀请本校干部教师作为报告人,组织开展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审核备案表》,经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举行,年底报党委宣传部统一备案。

第六条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人士作为主讲人,组织开展的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在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的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第七条规模500人以上的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在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的同时,报主办单位主管(或所联系)校领导批准,提交安全预案,报党委保卫部审核。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报告会、论坛和讲座,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主办人对报告人身份背景的真实性、报告内容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报告的正确方向导向、报告现场的安全有序负主要责任。审核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对报告人和报告内容的审核,一经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阵地管控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对未经审批开展,或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上述活动传播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备案。科学技术研究院每半年对实际开展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进行一次统计;党委宣传部每半年对实际开展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进行一次统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校团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对参与审批、发布的活动信息建立管理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以上统计结果须及时报送党委宣传部。

组织和宣传

第十一条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全校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阵地的管理,并对各级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阵地管控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各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统筹本单位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的申报审批、信息发布、组织备案等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定期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活动进行时,主办人必须全程参与,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必须在场协调,一旦发现报告人传播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三条经批准开展的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可以登录“大连理工大学校内活动网”发布活动信息。对于未经审批的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予报道。

第十四条经批准开展的各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对象。以上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审核部门通报。报告人、报告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申办。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报告会、论坛和讲座,不得收取听课费、赞助费等。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党工委、二级党组织,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